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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返回列表 来源:原文转自:杭州市城乡建设委 浏览:5427 发布日期:2019-05-03 22:33:3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和处理设施质量,指导实施杭州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设计、施工及运维。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
1.3 实施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应遵循“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的原则。
1.4 相关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应用,除参照本指南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5 实施流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一般流程为:评估诊断、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移交和运维。

2 术语
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
以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水质达标、设施完好、功能齐全、运维标准化为结果的提升改造活动。
2.2 评估诊断
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诊断现状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3 A2O工艺
是厌氧-缺氧-好氧法(Anaerobic-Anoxic-Oxic)生物脱氮除磷工艺的简称。厌氧区主要功能是释放磷,需要碳源和沉淀池含磷污泥回流;缺氧区功能是反硝化脱氮,需要碳源和好氧区的硝态氮混合液内回流;好氧(曝气)区功能是去除有机物、硝化和吸收磷,混合液回流到缺氧区;沉淀池功能是泥水分离,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厌氧区,一部分剩余污泥排放(除磷),上清液作为处理水排放。
2.4 人工湿地
指用人工构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流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流潜流人工湿地。
2.5 标准化运维
指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标准化要求进行运维。
3 基本规定
3.1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是系统工程,应统一考虑污水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部流程,做到因地制宜、城乡统筹。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的技术应用涵盖了评估诊断、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
3.3 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开展充分调研,并进行问题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4 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环境要求、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地质特征、气候、排水特点和经济水平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采用适宜的提升改造措施。
3.5 应符合已批准的相应规划,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因地制宜地选择投资合理、管理简单、运行可靠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做到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成熟可靠。
3.6 提升改造范围应涉及县域全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7 提升改造的实施应遵循重点突出原则。先行解决重点范围问题,以生态环境敏感区、农户反映意见强烈和处理规模30 t/d及以上的设施为重点。
3.8 提升改造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一定工程业绩。鼓励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运维总承包。
3.9 鼓励采用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10 提升改造主要依据:
(1)《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8)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
(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2018)
(5)《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2018)
(6)《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54-2017
(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试行)》(2016)
(8)《农家乐、民宿餐饮污水隔油技术指南》(2018)

4 评估诊断
4.1 一般规定
4.1.1 评估诊断前应编制明确的评估诊断工作方案
4.1.2 评估诊断应全面调研现有设施的基本状况,收集资料,分析问题成因。
4.1.3 评估诊断的依据应重点考虑水质达标、设施完好、功能齐全、运维标准化等方面,对照相应现行的标准、规范要求。
4.1.4 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多方核实,必要时应进行测试分析。间歇性、时段性和突发性问题应单独进行分析。
4.1.5 评估诊断报告应在提升改造方案编制前应完成,并通过论证。
4.2 资料收集
4.2.1 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施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和竣工图。
(2)设施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资料。
(3)设施历年排放处理水量和水质报表。
(4)设施维修、改造历史记录和运维台账。
(5)其它资料。

4.2.2 资料收集应运用文件审查;现场观察、询问、检测等方式进行。
4.3 问题诊断

4.3.1 污水收集管网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应进行提升改造:
(1)排水体制不合理,管道雨污合流或混流。
(2)设计不规范,未设存水弯,臭气弥漫;管径偏小,管道经常堵塞;管道坡度偏小,水流不畅;检查井设置不合理,如支管接入、管道转弯和长距离直管未设检查井,造成检查和维护不方便。
(3)施工不规范,材料选择不当,造成接户、化粪池、管道、检查井虚接漏接、破损漏水、堵塞。
(4)农家乐、饭店、民宿等废水接入前未经隔油池(器)预处理。
(5)农村作坊和生产加工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排入管网,造成管道或处理终端不能正常运行。

4.3.2 污水处理终端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应进行提升改造:
(1)处理终端出水不达标。处理工艺不合理或处理规模能力不足。
(2)终端选址或执行的出水标准不满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或水环境功能区划保护要求。
(3)处理终端选址不合理,因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可能存在运行臭味、噪音、蚊蝇等问题对附近农户生活产生影响;因地势低洼易受水淹或排水不畅;进出终端困难和终端之间距离较近等。
(4)未设调节池或调节池容量有限,不能完全起到水量和水质的调节作用。
(5)终端设施或设备不齐备,风机、提升泵等主要设备未备用或参数不满足工艺要求,终端未按要求安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
(6)施工不规范,构筑物损坏,渗水漏水。
(7)终端设施各构筑物进、出水不畅或进、出水标高设置影响污水处理功能。
(8)终端设施环境状态较差与村容村貌景观不相协调。
(9)终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必须通过工程改造措施实施的。
4.3.3 运维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应进行提升改造:
(1)无标识牌或标识牌信息错误或不清晰。
(2)运行方式不合理,造成曝气不足、回流和排泥不正常,影响出水水质。
(3)人工湿地杂草较多或植物有缺苗死苗、生长状况较差;湿地严重堵塞。
(4)风机、水泵、流量计、供电系统等不能正常运行。
(5)化粪池底泥、检查井沉泥、剩余污泥和栅渣无法进行有效清除和处置。
(6)检查井盖无法开启,不能正常运维的或井盖老化破损、未按规定设置防坠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5 提升改造技术要点

5.1 排放标准
5.1.1 提升改造的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等相关规定。
5.1.2 区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治理目标有特殊要求的,提升改造的
处理设施排放指标应满足更高的排放标准,可由地方政府确定。

5.2 水量和水质
5.2.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应在实地调查和实际监测的基础
上确定。无实际监测值的,可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5.2.2 应了解当地供水情况,了解农户实际的生活、生产习惯和文化习俗,分析其对水量和水质的影响。
5.2.3 对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宜分别测算;同时应考虑村庄经济发展规划的需求。
5.2.4 应实地调查农村排水体制和排水现状,分析降雨对污水量和水质的影响。
5.2.5 应了解农村人口流动性情况,分析人口变动对污水量和水质的影响。
5.3 接户管
5.3.1 农户生活污水应做到“应接尽接”,农户室内和院内设施应按
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要求进行改造。

5.3.2 室内污废水未采用分流制的,宜改造户内管道。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化粪池,洗浴和洗涤废水直接进入排水管,厨房污水宜设置清扫井。接户管接入排水管道时应设置接户井。
5.3.3 室外洗涤池或洗衣台污水应入排水管,无法接入的洗衣台宜进行改造或更换。
5.3.4 出户管有臭气回流的,应设置存水弯。
5.3.5 厨房下水的存水弯应尽量设置在台盆下,条件不允许的应尽可能设置在靠近台盆的户外,避免设置长距离的横管,管道接口应作严格的密封处理,防止厨余残渣堵塞管道并产生沼气回流。
5.3.6 户外裸露的接户管应采取防冻防晒措施,并符合周边环境景观要求。
5.4 化粪池
5.4.1 未设置化粪池的,应新建化粪池,按相应规范实施。
5.4.2 密闭在地下的化粪池,应将化粪池清掏孔口升至地面或选址重建,孔口应便于清掏、检查,并采取防止气体爆炸、人畜掉入的安全措施。
5.4.3 渗漏、未设置掏粪口或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化粪池,要进行改造、废弃新建,或多户共用大容量化粪池;新建或改造化粪池有困难的,且排出口距污水主管或处理设施较近的,可将卫生间污水直接纳入污水管网,但必须满足管网坡度设置要求,加强清扫口、流槽式检查井和双井盖配置,在管网末端再设置化粪池。
5.4.4 对于废弃的化粪池,要进行砂石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5.5 隔油池
5.5.1 应按照《农家乐、民宿餐饮污水隔油技术指南》要求建设改造隔油池。
5.5.2 隔油池清掏废弃物应妥善安全处置。
5.6 检查井
5.6.1 农户洗涤污水、化粪池出水和厨房污水须通过接户井与管道系统连接,接户井做法可参照管道检查井。
5.6.2 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落处、管径改变处及直线管段相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间距一般为 20~40 m,大间距不超过 40m,便于后期维护检修。已有检查井,可根据运维情况判断,是否增设检查井。
5.6.3 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对出户端无法设置化粪池的,则必须改造为流槽井。
5.6.4 对非主干道路上,直径 700 mm 以下系列的检查井宜设置塑料检查井;对主干道路上和直径 700 mm 及以上系列的检查井,一般设置砖砌检查井,但必须采取规范的防渗漏处理。
5.6.5 深度在 1.2 m 及以上的检查井要采取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5.6.6 被新建道路或其它基础设施覆盖的检查井,应将井盖板升至路面齐平。
5.7 污水管道
5.7.1 应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参照要点(试行)》等要求建设改造污水管网。
5.7.2 排水体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5.7.3 宜采用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道。现有管道因管道材料质量差造成运行不正常的,应更换管材。
5.7.4 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材,环刚度不应小于 8.0 kN/m2;位于非机动车道、绿化带、庭院内的塑料管,环刚度不宜小于 4.0 kN/m2。
5.7.5 管道裸露或覆土厚度未达到要求的,宜采取砂土覆盖、混凝土包方等有效保护措施;改造确有困难的,应对管道采取加固、防晒防冻措施,同时加强管道日常维护。
5.7.6 因破裂、错口、脱节等原因造成管道渗漏的,应及时查明渗漏点,并根据管道受损情况采取管道修复、更换等措施。
5.7.7 因管道变形、起伏、弯曲、污物沉积、结垢造成经常性堵塞的,应根据具体原因采取管道修复、管道更换(增大管径、增加坡度)、检查井增设等措施;因管道采用三通或 90°弯头暗接造成堵塞的,宜增设检查井进行替换。
5.7.8 管道坡度不符合小坡度规定的,可利用跌水高度调整管道坡度,或在管道末端设置集水井(调蓄池)用泵进行提升。
5.8 纳厂处理
5.8.1 应结合排水现状和规划目标,城乡统筹,宜优先采用纳厂处理。

5.8.2 具备以下条件的宜采用纳厂处理:
(1)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
(2)污水处理厂有接纳能力。
(3)具备管网施工条件。

5.8.3 具备纳管条件但不具备自流纳厂的,可考虑小型泵站纳厂。
5.8.4 对人口规模较大、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宜优化城镇污水厂的规划布局,创造条件,争取尽早纳厂处理。
5.8.5 纳厂处理的污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市政管道的要求。

5.9 调节池和调蓄池
5.9.1 根据农村污水水量和水质变化大的特点,宜设置相应的调节池。
5.9.2 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的变化进行计算和校核,应不小于0.5 d设计水量。
5.9.3 人口迁移和农业生产加工等对污水处理设施带来影响的,可设置专用调蓄池。
5.9.4 调蓄池储存的污水宜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现有污水处理站点处理能力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缓慢释放等方式适量进入站点处理。
(2)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特殊处理(资源化、临时设施处理等)。
5.10 处理终端
5.10.1 新(迁)建终端选址原则
(1)远离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2)符合村庄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3)可实现污水重力流。
(4)在主导风向下风向位置。
(5)与村庄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0 米,否则应有有效的卫生隔离措施。
(6)应考虑自然条件及特点,包括地形、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且具有较好的排水条件和防洪排涝能力。
(7)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
(8)有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5.10.2 处理工艺的选择原则
(1)因地制宜,达标排放。
(2)依据进水水质、水量特点和出水水质要求确定方案。
(3)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充分挖潜,降低改造成本。
(4)运维管理相对简单、适用、安全可靠。
(5)尽可能减少噪声、蚊虫和臭气等二次污染。
(6)注重景观美化,与周围环境相融合。

5.10.3 人工湿地
(1)人工湿地改造宜基于原址改建或扩建。如原址不满足终端选址原则,应另行选址新建。
(2)人工湿地堵塞严重的,应该取出湿地填料并进行清洗,按规范要求重新铺设。应强化预处理设施,确保人工湿地进水水质符合《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
(3)水平流潜流湿地填料宜按照水流方向,按进水区、主体区和出水区铺设级配填料;垂直流潜流湿地填料宜按水流方向,按主体过滤层、过渡层和排水层铺设级配填料。填料的选择可参考《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4)人工湿地出水 COD、NH4+-N 不达排放要求的,宜通过预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或增加湿地面积、采用自然通风充氧型湿地强化湿地处理能力。人工湿地出水 TP 不达排放要求的,宜通过预处理提升改造,或增加湿地面积、使用固磷填料强化湿地处理能力。
(5)人工湿地表层不应覆土。人工湿地内种植木本植物、大型草本植物(如芭蕉)或非湿地植物(如萱草、麦冬等)的,应移走并更换为湿地植物。人工湿地植物种类不宜超过三种,可根据景观需求选用旱伞草、花叶芦竹、芦苇、石菖蒲、西比利亚鸢尾、美人蕉等湿生植物。应定期收割植物。
(6)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发生短流或布水、集水不均匀的,应对湿地的布水、集水方式进行改造。

5.10.4 厌氧—人工湿地系统
(1)厌氧—人工湿地适用于规模小、原水浓度低、氮磷去除要求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地理位置偏远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厌氧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48 小时。

(3)人工湿地主要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运行经验确定,可参考《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54-2017。

(4)厌氧—人工湿地系统运行维护正常条件下,根据实际原水水质和排放标准要求,可对出水不达标的厌氧—人工湿地采用不同的提升改造方案。出水 COD 和 NH4+-N 略有超标、且用地空间受限、能提供电源,可以采用人工湿地保持不变、将厌氧池的一部分改为好氧区的方法。

出水 COD 和 NH4+-N 超标严重,需要根据综合分析,可以采用增设好氧处理单元、增加反应池的有效生物浓度或增建具有自然充氧能力的人工湿地等措施。

出水 TP 超标,宜增设除磷填料处理单元或更换具有除磷功能的人工湿地填料;也可以改造厌氧池,使其具有厌氧、好氧和污泥回流运行机制,并需要连续排泥。

因原水 TP 浓度高,出水 TP 超标严重,采用投加化学药剂除磷时,应尽可能减少投药量,并对形成的污泥进行安全处置。

5.10.5 A2O—人工湿地系统
(1)目前农村采用的A2O段基本是装有生物填料的接触氧化法,AA 段一般为曝气搅拌,O 段为曝气好氧。设计、建设和运维正常情况下,COD 和 NH4+-N 的去除率一般高于 85%和 75%,出水基本都能达标。
(2)A2O—人工湿地系统运行维护正常条件下,根据实际原水水质和排放标准要求,可对出水不达标的 A2O—人工湿地系统采用不同的提升改造方案。
COD 和 NH4+-N 不能达标的,可增加曝气量、改进污泥回流和增加污泥浓度。
出水 TP 超标,宜增设除磷填料处理单元或更换具有除磷功能的人工湿地填料;也可以改造 A2O,形成 A 池严格厌氧、污泥回流和排泥机制,并设置储泥单元。
出水有 TN 排放要求且不能达标的,可改造 A2O,形成 A 池严格缺氧和混合液回流机制,确保硝化和反硝化效能。

5.10.6 MBR
(1)典型的膜生物反应器(MBR)是一种装有膜分离单元的活性污泥曝气池。MBR 的 COD、NH4+-N 和 SS 去除率一般均高于 90%,出水清澈;但 TN 和 TP 的去除能力有限。MBR 建设投资和运行能耗相对高;膜易堵塞,清洗更换需要专业人员,运维管理要求较高。
(2)需要 TP 去除的,可在 MBR 前增设厌氧区,增加污泥回流和排泥;强化生物法除磷达不到要求的,可采用化学除磷。需要 TN去除的,可在 MBR 前增设缺氧区,增加混合液回流,必要时在缺氧段投加碳源。

5.10.7 消毒
(1)考虑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需要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和安全的消毒方式,可以采用紫外线消毒设备或氯片消毒方式。
(2)紫外线消毒建设投资较大,但运行成本较低和运维管理方便,宜选用市场上成熟、运行可靠的设备产品。
(3)加氯消毒加氯量以氯计宜为 5~10 mg/L,需保证加氯装置稳定运行。

5.10.8 排放口
(1)污水处理终端排放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土地、水塘、农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2)不宜设置直接排放口的区域,可以在出水口增设渗滤井或渗滤渠。
(3)尾水应优先考虑资源化。根据水质要求,可用于灌溉、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和生态景观补水等。

5.11 污泥处理处置
5.11.1 采用生物法处理会产生剩余污泥。污泥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5.11.2 在终端处理设施附近,宜设置一定容积的储泥池,以浓缩、调节、平衡剩余污泥。
5.11.2 所处地区偏远、污泥量少、泥质满足林用和农用标准的,宜结合当地林业、农业生产,采用就地土地利用的方式。
5.11.3 污泥量大,土地无法消纳的,宜储存并运送至附近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处置;也可以增设集中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消纳区域内的污泥。

5.12 栅渣处理处置
5.12.1 栅渣应及时清理,并运至附近垃圾桶,不得随意倾倒。
5.12.1 栅渣量大,宜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或指定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处置。
5.13 人工湿地植物处理处置
5.13.1 人工湿地运行期间应及时对枯萎植物、落叶等进行清理,保持植物的正常生长和防止植物腐烂影响处理效果。
5.13.2 人工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生长情况确定收割次数,宜每年收割1~2次,收割时应注意保护湿地表层结构。
5.13.3 收割的植物应优先考虑资源化,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可用作饲料、粉碎沤肥、沼气和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源制备等。

5.14 臭气和噪音
5.14.1 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和噪音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的,需进行针对性消除或减弱改造。
5.14.2 集中处理设施的终端与建筑物之间距离小于 100 米的,宜采取污水纳厂、终端移址或原地增设防护措施,减小臭气和噪音的影响。
5.14.3 臭气处理可采用土壤生物除臭或生物滤池除臭。
5.14.4 为降低风机噪音影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改进机房隔音材料;换成消音百叶窗;增设风机隔音罩;增加绿篱等。

6 施工和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提升改造设计文件应组织专家评审。
6.1.2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1.3 提升改造项目应依据合同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1)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的要求。
(2)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5)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6.1.4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措施,待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6.1.5 施工过程中,区(县、市)或乡镇(街道)应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专业力量不足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应监管工作。
6.1.6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材料、安全等各方面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要监理到位,严格把关。
6.1.7 鼓励运维管理单位参加施工单位的施工、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保证项目验收后即可直接转入运行管理阶段。

6.2 施工
6.2.1 应建立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设计、施工文件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计划。
6.2.2 改造工程应与其他工程(如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协同,统筹实施。
6.2.3 施工项目有工程变更的,需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变更文件签章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
6.2.4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
6.2.5 应了解改造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施在施工和运维过程中出现沉降、上浮、塌陷和被淹等。
6.2.6 管道施工,要严格控制管材质量。管道基础和覆土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2.7 风机、水泵等容易产生震动和噪音的设备安装,应保证隔振、隔声、降噪的技术措施到位。
6.2.8 应做好施工记录和资料整理。隐蔽工程的施工还应留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 验收
6.3.1 竣工资料验收
(1)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工程调试运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2)建设单位应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整理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6.3.2 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进行现场工程质量验收。重点审查改造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机电设备数量、型号、技术参数等要求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配电与自控系统是否达到相关防护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3.3 试运转验收
承建单位应提交改造设施调试和试运转报告,试运转时间不少于30 日,报告中水质监测记录每周不少于 1 次,并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出水水质要求。对栅渣、污泥的处理处置、臭气与噪声防治、施工产生的生态问题的修复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7 运维管理
7.1 提升改造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依照《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编码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厌氧处理终端运维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厌氧-好氧(A/O)处理终端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厌氧-缺氧-好氧(A2/O)处理终端维护导则》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罐运行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管理 150 问》等进行运维管理。
7. 2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交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开展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
7. 3 现有和改造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信息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应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标准化运维管理。
7.4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运维信息应及时上传至运维管理平台。
7.5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信息平台的系统总体设计构架、系统主要用户设置、平台功能要求、数据对接要求、系统安全要求等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分平台建设指导方案》相关规定。
7.6 为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治污成效,应做好提升改造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7.7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检查和保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的水泵、风机等电气设备,对出现问题的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7.8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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